虐待他国外交官,吃亏的是美国自己

环球 发表于 2013/12/21 00:01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印度女外交官 脱衣搜查 侮辱 尊严 外交豁免权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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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印度驻纽约总领事馆负责政治、经济、商业以及妇女事务的副总领事——39岁的科巴拉加德女士把女儿送到学校后,被美国警方逮捕。她被戴上手铐,与其他犯人一样遭到脱衣搜查以及躯体孔洞检查(耳朵、嘴巴、生殖器等),并被与普通犯人(女吸毒者)关在同一间班房。科巴拉加德女士再三申明自己是印度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权,但美国当局不予理睬,直到后来缴纳了高额保释金才获释。

  美国公然逮捕、虐待、侮辱一位印度女外交官,严重伤害了印度人民的感情和国家尊严,激起了印度人民的不满与愤慨,誓言要对美国进行报复。这场外交风波已经演变成美印两国之间的政治危机。印度召见美国驻印大使,提出强烈抗议。印度国家安全顾问梅农称美国的做法是“野蛮行为”。印度总理辛格表示“令人遗憾”。

  美国当局逮捕这位领事外交官的理由是,她在为一名印度妇女申请签证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她从印度雇佣一位女子到纽约为她做保姆,按照纽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75 美元,而实际上她每小时仅付了3.31 元。那么,美国这样虐待一位印度女外交官是否违反国际法,又是否侵犯了领事官科巴拉加德女士应该享有的外交豁免权?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她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1963年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十条中对领事官享有的豁免权有明确规定:东道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相关公约条款如下:

  第四十一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一、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二、除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外,对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不在此限。

  读了上述规定后,人们不禁会问,科巴拉加德女士的行为属于“严重罪行”吗?很显然不是。虽然申请签证撒谎不是一件小事,但并不属于刑事犯罪。她既不是一位暴力罪犯,也不是一位恐怖分子嫌疑犯,并未威胁到公共秩序。她最多不过是违反了美国的劳动法。美国警局辩称是依法办事,按常规对其进行脱衣搜身。但他们忘了,这位科巴拉加德女士不同于其他人,而是一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高级领事外交官,侮辱她就等于侮辱了印度人民,尤其是印度妇女的尊严。印度政府和人民自然不会容忍。显而易见,美国主管当局是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科巴拉加德女士外交豁免权、人身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权。

  另外,据科巴拉加德女士的律师辩护称,副总领事保姆工资的其余部分,其实已经寄送至其保姆的身在印度的丈夫。因此,事情的真相仍需进一步澄清。如果律师辩护属实,这桩事件就可被称作冤假错案。

  笔者做过外交官、领事官与外交信使。外交是讲究互惠和对等的。美国的做法将会给美国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带来麻烦,其他国家将会以美国之道还治以美国外交官。印度已经采取了报复措施,很可能对美国驻印度的外交人员加强限制。美国首先授柄于人,最后吃亏的是自己。比如,在美国驻印度的外交官中有同性恋者,印度可以依照现行法律,逮捕并把他们投入监狱。试想,到那时美国怎么办?此事还在发酵,印度人民的怒火还在燃烧。美国人点的这把火,还需要美国自己救。CNN有一位评论员认为,美国警方需要进国际法学习班。美国政府需要向印度政府和人民正式道歉。国务卿克里已经表示了歉意,但还不够,需要奥巴马亲自出面正式道歉。那么,奥巴马果真成了“道歉总统”。(作者刘治琳是前外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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