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主义”现象之反思(2010年2月修订版)

黑社会主义研究 发表于 2010/02/06 20:00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黑社会主义、宪法至上、法治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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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主义”现象之反思

(2010年2月修订版)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朱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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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所谓“黑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黑社会化”,表面上挂着社会主义旗帜,但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黑社会主义”有以下主要表现:例如,主仆颠倒,公民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官僚特权日益膨胀;公权力蜕化为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手中的私权利;贪官污吏、暴官酷吏横行,侵害国家利益、践踏公民基本人权;公安执法普遍的黑社会“执法”方式;官僚内斗,启用黑社会的“暗杀”手段、清除政敌等等15种表现。“黑社会主义”现象的根源探索:中共没有从暴力革命党完全转型为民主执政党;没有修订一部全体公民普遍参与制定或投票通过的至高无上权威的真正的“宪法”; 没有树立“宪法至上”的最高权威,而是官僚权力至上;没有建立“宪法至上”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系,宪法原则无法具体落实;对行政、执法、司法等公权力违宪违法等犯罪行为,缺乏严厉制裁的独立制衡力量等7个根源。对“黑社会主义”现象的治标与治本。如果中共缺乏伟大的胆略或借口“时机不成熟”,不敢或不能发动全体公民制定一部真正的民主宪法,对于目前的“黑社会主义”现象,只能采用治标的政治策略:以现行最新宪法为至高无上的权威,逐步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清理所有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制定政府以及各行各业的明规则,惩治利用潜规则弄权违宪枉法的当事人;平反所有因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和人员违宪违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应落实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

关 键 词:黑社会主义、宪法至上、法治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朱德龙,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副教授,1953年6月出生于上海,1987年研究生班毕业,主要从事实践辩证法、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在学术期刊、互联网上已发表30余篇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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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中的“黑社会主义”的提法,并非标新立异,也不是为了“语不惊人死不休”而故意捏造的新词,而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即使在当今政府有关部门严密的网络封锁、疯狂删贴的形势下,也能从互联网上搜索到相关主题的文章或帖文。从中共政治局委员、重庆市主要领导人的:“打黑是黑社会逼出来的”无奈的表态来看,从各地官商勾结、黑白共治的基本状况来看,当今中国的黑社会现象并非少数现象,更非个别现象,而是大量存在,甚至有“黑社会主义”的大趋势。之所以把这类现象命名为“黑社会主义”,是因为当今中国的黑社会现象已经从经济基础的商界和某些非法存在的秘密组织渗透到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如党务、政务、执法、司法各界甚至学术界、文艺界、教育界。当今中国的黑社会现象又以正统官方的“社会主义”作保护伞,红黑结合,而且有理论、有观点,有大规模、深层次、高层次的“活动”(也被时髦地称作“运作”)。由此看来,对“黑社会主义”现象的反思,对于辨明何为真正的“社会主义”,何为“黑社会主义”,以及缓解中共的执政危机,确实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黑社会主义”现象之基本涵义

何谓“黑社会主义”?当今中国的政治学界尚无人给出明确定义。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对其基本涵义试做出以下规定:“黑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黑社会化”,表面上挂着社会主义旗帜,但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

在此,有必要先对“黑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出归纳。从组织学的角度分析,“黑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黑社会组织存在方式的严密隐蔽性,不轻易向社会公开;第二,黑社会组织构成方式的严格等级性,呈现金字塔权力结构的科层制;第三,黑社会组织运行方式的严酷专制性,强调“绝对服从”,对组织成员实行人身控制;第四,黑社会组织活动方式的残暴性、诡诈性,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以残暴、奸诈为能事;第五,黑社会组织奖惩方式的黑色法制性,强调重奖与严惩相结合;第六,黑社会组织活动目标的利益实用性,很少有长远的战略目标。

承接前述定义:“黑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黑社会化”, 表面上挂着社会主义旗帜,但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那么,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如何“黑社会化”呢?这主要表现为:在表面冠冕堂皇的“社会主义”的政党、社团、政权组织形式装潢下,形成帮派特色的各种类型的“合法”黑社会组织。迄今,社会主义内部的黑社会组织,有些已经成形,有些正在成形,多数还只具有某些黑社会组织的表面特征,可称为“黑社会主义”现象。有关社会主义的“黑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即“黑社会主义”现象,在以下内容做出具体表述。

二、“黑社会主义”现象之种种表现

1、主仆颠倒,公民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官僚特权日益膨胀。虽然先后修订出版的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文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各级领导干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些甚至相反。例如,作为“人民公仆”及其家族,享受的各种政治、经济、物质生活特权有目共睹,而且有越来越多、越来越优厚的趋势,而相当多数的“国家主人”因“新三座大山”而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生活并不富裕、幸福。

2、公权力蜕化为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手中的私权利。公权力本应该用来为人民服务,但在相当数量的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手中,已成为行贿受贿、贪污盗窃、以权谋色、结党营私、卖官鬻爵、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工具。

3、贪官污吏、暴官酷吏横行,侵害国家利益、践踏公民基本人权。违宪违法镇压一切“持不同政见者”,将对方打成“反革命分子”、“反党分子”(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敌对分子”、“敌对势力”(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后)。不少地方官员,对反对自己的正义人士、揭露自己腐败问题的正义人士无限上纲,将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为敌我矛盾,然后进行残酷镇压。

4、公安执法普遍的黑社会“执法”方式。例如,对普通行政违法、治安违法、交通违法人员实行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采用违宪违法手段获得当事人违法的证据,然后据此予以处罚,形同黑社会。利用普通公民不掌握防身武器等暴力手段的弱势地位,敲诈勒索,诈钱诈色。故社会上流行“警匪一家”、“过去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等经典名言。

5、官僚内斗,启用黑社会的“暗杀”手段、清除政敌。这类案件,并非个案。在一个地方,如果权力地位相当的人士不能与腐败的官僚势力同流合污,就有可能被排挤,甚至被陷害,使其被迫出局。一些廉洁奉公的官员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被迫出局,“逆淘汰”现象相当普遍。

6、各级政府的重要政务大多不公开,政治运作尤其是人事变动神秘化,潜规则盛行。虽说,现在是互联网时代,电子政务应该盛行。但当政者的许多重要政务并不公开。例如重大工程招投标、重大人事变动、重要财务收支等,往往黑箱操作。

7、证券领域内幕交易,坑害无数散户。这方面的例子太多,而且几乎天天都在发生着。

8、黑白共治,“黑社会官僚化”或“官僚黑社会化”。有些原先属于黑社会性质的人士,通过各种公关手段“漂白”甚至“染红”,成为权倾一方的官僚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些原属政府部门的官员与黑社会人士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捞取各种非法利益。重庆的黑白共治现象,在全国相当普遍。

9、网络封锁,实行“愚民政策”。互联网的产生是人类的信息革命的标志,为民主议政、参政提供了高科技平等的平台。除极少数人利用互联网造谣生事和黑客利用互联网入侵各种公私电脑盗窃机密文件须依法惩处外,政府相关部门不应该封锁网络。另外,对各种色情网站应参考国外管理经验,予以分级处理,对成年人全部开放,对未成年人应适当限制。为了所谓的“维稳”,有关部门花费几百亿、上千亿人民币打造各种所谓的“防火墙”工程,不准国内网民接通国外、境外网站,自由了解各种信息,通过比较、鉴别来了解事实真相,致使广大网民“不明事实真相”,误解中央政府的英明决策,错误解读中央领导人的政治自信心和宽广胸怀。为了维护官员的正面形象,有关部门命令所有的网管疯狂删除披露事实真相,但对政府官员不利的帖文,这种做法,只能说明有关政府官员心胸狭窄、心虚胆怯,不敢面对亿万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例如,“邓玉娇刺杀淫官案”,当地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地方官员的形象所披露的案件真相与实际的事实真相相距甚远,导致网民舆论哗然,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10、近30年来积累的冤案无数,却少有平反昭雪。相反,不少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仕途经济”,命令当地公安机关围追堵截、暴力抓捕、非法关押进京上访的冤民,致使广大冤民有冤无处伸,导致官逼民反,奋起反抗贪官污吏、暴官酷吏的压迫和剥削。

11、官场黑幕重重,帮派林立。为了在官场捞到更多好处,不少官员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各种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结党营私、互相利用、党同伐异。

12、黑煤窑、黑矿主、打黑工现象在有些地方相当普遍,由于官商勾结,真正被揭露受惩治的黑矿主还是少数。黑煤窑实行的用工制度类似于奴隶制,其矿工没有基本人权。

13、社会普遍通行“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社会主义本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但由于黑社会现象深入社会各界,恃强凌弱现象非常普遍。

14、学术界、文艺界、娱乐界中的小圈子现象、潜规则现象。一些掌握重要资源的所谓权威人士、知名人士,总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搞到一些收益高的项目,然后利用拉帮结伙、互相利用、行贿受贿的手段排除异己,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局面。一些有才华的正义人士因不屑于拉帮结伙,请客送礼,便遭致边缘化的困境。

15、权力至上、个人或家族、帮派利益至上、潜规则至上。这方面的现象人所共知,也就不必赘述了。现实能揭露的贪官污吏总是大大少于实际存在的贪官污吏。

三、“黑社会主义”现象之根源探索

1、中共没有从暴力革命党完全转型为民主执政党。

这是“黑社会主义”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中共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强调“武装夺取政权”的“暴力革命”,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因为国民党不允许中共通过和平的民主选举的方式参与执政。“暴力革命”,用暴力推翻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华民国”政府看来是极端非法的。所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颠簸不破的“真理”。中共用暴力推翻国民党的“中华民国”政权,一定会遭到国民党的残酷镇压,因此中共组织的存在方式、构成方式、运行方式、活动方式、活动手段等等,必然具有某些非法秘密组织如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特点。第一,“组织”存在方式的严密的隐蔽性,不轻易向社会公开。中共在国统区以“地下党”的方式存在,即使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当时的中共组织也是保密的。时至今日,中共的某些组织机构也不对外挂牌办公,以保密方式存在着。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有些地方甚至还耗费民脂民膏成立所谓的“五毛地下党”,命令其成员疯狂发帖吹捧某些中央或地方党政领导人,命令网管疯狂删除揭露社会阴暗面、不利于党政领导人正面形象的网络贴文。另外,中共中央的最高层会议往往保密,外界事先不知道其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只是事后中共才在官方指定的媒体有所披露。迄今,中共作为一个政党组织,还没有向中国政府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第二,“组织”构成方式的严格等级性,呈现金字塔型权力结构的科层制。中共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基层的普通成员的结构方式亦是如此。第三,“组织”运行方式的专制性,强调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对组织成员实行人身控制。1949年以前,在残酷的政治军事斗争中,中共地下党和军队通过血的教训总结经验,也强调组织内部“铁的纪律”。现在中共的行政部门、军队、公安、国安部门也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即所谓“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第四,“组织”活动方式的暴力倾向和诡诈性。在残酷的对敌斗争和党内斗争中,中共及其军队和相关组织的领导人历来重视“党性”、“斗争性”,强调“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以及对政治军事斗争的方针政策、战略战术的研究和实施,重视“政治斗争艺术”(权术)、“军事斗争艺术”(兵法),强调谋略。而所谓的“谋略”,其中既有摆得上台面的“阳谋”,也有见不得人的“阴谋”。为了达到目的,中共及其军队和相关组织不讲政治逻辑和政治伦理、“不按常理出牌”、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这从中共几十年残酷的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历史中可以得到很多证明。笔者认为,中共在暴力革命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实行类似黑社会的非法组织的活动方式,是情有可原的,是迫不得已的。但在夺权全国政权以后,在建立国家政权几十年后,中共还保留很多以往的活动方式,那就太匪夷所思了。

历史经验证明:用暴力夺取的政权,只能用暴力来维持。中共从暴力革命中尝到甜头,以为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1949年,中共暴力革命成功,一举夺取全国政权。但为了共产党永久执政,就没有完全兑现在暴力革命时期曾经鼓舞无数热血青年和为之奋斗牺牲的无数革命先烈的“建立民主、自由、独立的新中国”的承诺,没有还政于民。客观而言,中共建国之初,还是在一些地区实行了早年在解放区实行过的普遍民主选举的制度。但1957年的“反右”运动,毛泽东利用“引蛇出洞法”,整肃了一大批敢于直言、真正爱国的正义人士,打断了一切具有独立人格的知识分子的精神“脊梁骨”。从此,“自由”、“民主”成为海市蜃楼,成为中国大陆的政治禁忌。后来19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1959年的党内“反右倾”、1964年的“四清”、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更是长官意志盛行,假、大、空、套盛行,暴力行政、暴力执法、暴力司法盛行。普通工农群众在“一大二公”体制中既缺乏自由、民主,经济物质生活、文化精神生活也长期处于贫困、贫乏状态。“文革”时期所谓的“群众专政”,更是将毛泽东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推到极致,将全民违宪违法推到极致。据有关资料透露,中共建国以来,非正常死亡人口达到数千万之多,被政治上整肃受到各种迫害的人数更是无法统计。全中国整整两代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文化上都不同程度受到冲击。

2、没有修订一部全体公民普遍参与制定或投票通过的至高无上权威的真正的“宪法”。

与上述原因相关,毛泽东等一代革命党人不重视民主立宪、不赞成民主执政。这一点,与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建国元勋华盛顿、林肯、杰佛逊等人极为重视民主宪政制度建设、美国宪法几百年不变的政治战略眼光相比较,毛泽东等一代革命党人存在严重的历史局限性(当然,这又与中国社会两千年封建专制、缺乏民主传统有关)。为了延续中国历史上流行的“打江山者永远坐江山”的传统,毛泽东等一代革命党人没有制定一部民主执政的宪法,也取消了曾经在革命根据地实行过的“三三制”等民主执政制度。建国之初的早期宪法是“临时约法”,还允许民主党派参与执政。但经过1957年“反右”以后,大批民主党派领导人士被整肃,剩下的只有惟命是从的“花瓶”,使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成为一句空话。众所周知,后来中共制定的几部“宪法”,将党凌驾于全民之上、凌驾于国家之上,也缺乏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十年“文革”,表面上是毛泽东等“文革”极左势力发动群众起来造反,打倒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其实也并非真正的民主政治,而是毛泽东鼓吹“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利用被“个人崇拜”煽动起来的群众力量重新夺回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精神权威的宝座,将有可能取而代之的先是刘少奇,后来的林彪政治势力加以整肃。“文革”结束,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共在法制建设上有了一些进步,但还远远不够。不少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还没有完全去除“阶级斗争为纲”、政治上“宁左勿右”的潜意识,把一切揭露社会阴暗面、要求民主参政、民主执政、民主监督、反对官僚腐败的海内外民主人士统统打成“敌对分子”、“敌对势力”而加以惩治和妖魔化。其实,在现代大多数民主国家,“持不同政见”是正常现象,只要不在行动上用暴力推翻现政权,不会出现“因言获罪”的“政治犯”问题。

3、没有树立“宪法至上”的最高权威,而是官僚权力至上。

与上述两个原因相关,毛泽东等一代革命党人,强调政治挂帅,不重视宪法法律制度的建设,更谈不上“宪法至上”。在不尊重宪法的基础上,所有的政治行为、行政、执法、司法,只能遵从长官意志,因此,官僚权力至上成为普遍现象。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党政一把手代表党,代表权力,代表法律。这种现象,有些地方很严重,有些地方比较严重。

4、没有建立“宪法至上”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系,宪法原则无法具体落实。

虽然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相关的公民在人身、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没有配套的维护宪法原则的制度和权力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来贯彻执行。为了所谓的“维稳”,各地又制定了不少与宪法原则相冲突的各种法律法规,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具体落实,反而受到侵害,致使宪法原则成为一纸空文。

5、对行政、执法、司法等公权力违宪违法等犯罪行为,缺乏严厉制裁的独立制衡力量。

公权力没有监督,必然导致专制腐败,必然出现野蛮行政、野蛮执法、野蛮司法的现象。例如公安局长当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管法院等现象在当今中国非常普遍。中国至今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贯彻“宪法至上”原则的司法体系,维护宪法的尊严、法律的公正、公民人权的平等。

6、“厚黑文化”盛行,精神层面“厚黑化”。

把“白猫黑猫论”庸俗化,歪曲为“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致使各地的政府官员为了GDP增长的数据,为了保障开发商的超额利润,为了完成“政绩工程”而野蛮拆迁,侵害无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造了无数冤民。为了所谓的“维稳”,野蛮行政、野蛮执法、野蛮司法、违宪违法、网络封锁、制造冤假错案的现象司空见惯。不少官员和商人把李宗吾的“厚黑学”当作成功的法宝,“商场厚黑学”、“官场厚黑学”、“学界厚黑学”暗中盛行。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多数普通民众在正义缺失、残酷的生存竞争中,也缺乏见义勇为的实力和见贤思齐的精神需求。

7、市场经济的实用主义、丛林法则盛行,导致公民精神文明的极端退化。

当今中国实行的“权贵资本主义”(多数经济学家的评语)的市场经济,盛行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就必然导致“两极分化”:极少数人利用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聚敛了大部分财富,而绝大多数人却只掌握少量财富。因市场经济倡导个人利益至上,导致普通公民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现象日益罕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狐假虎威、为虎作伥等反文明现象剧增。

四、对“黑社会主义”现象之治标与治本

如果中共缺乏伟大的胆略或借口“时机不成熟”,不敢或不能发动全体公民制定一部真正的民主宪法,对于目前的“黑社会主义”现象,只能采用治标的政治策略。

(一)如何治标?

1、以现行最新宪法为至高无上的权威,逐步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应该是“宪法至上”,党派利益应服从宪法原则。中国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标,必须建立“宪法至上”的法治国家。宪法不仅规范普通公民,更应规范政府官员和公检法人员的一切政治行为、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离真正的民主宪法还有很大距离,但毕竟也采纳了一些当代民主国家普遍实行的宪法原则,例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相应的具体的公民人权。因此,中共可以作为改善执政形象,进而取得执政合法性的依据。为了贯彻“宪法至上”原则治理国家,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以监督一切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一切执政行为和执政活动是否违宪违法,对违宪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惩。

2、清理所有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条文明显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应坚决废除。例如有些“恶法”,一方面不给贫困者以基本社会福利,使其至少达到温饱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又严厉打击因贫困而违法犯罪的普通公民。又如城管与摊贩的矛盾,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尊重摊贩的生存权,不应动辄没收摊贩的经商工具以及罚款,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开辟合法的自由交易市场,对于经营额少的商贩不应征税,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3、制定政府以及各行各业的明规则,惩治利用潜规则弄权违宪枉法的相关人士。这方面应放手当地民众与同业民众,实行广泛的民主监督。例如,所有的政务应全部公开,隐匿公务信息者应予以严惩。

4、平反所有因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和人员违宪违法造成的冤假错案。这方面的冤案不少,只要相关公职人员拿不出否定当事人举报其违宪违法行政、执法、司法依据的都应平反昭雪。

5、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应落实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根据受害情况的轻重、时间长短,对受害人予以物质上的抚慰和名誉上的恢复,有利于建构真正的和谐社会,缓和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

(二)如何治本?

笔者对中共是否真有气魄和胆略从根本上治理“黑社会主义”现象,尚存疑虑。故对此简而言之。

1、重新制定全国公民广泛参与或投票通过的新民主宪法,新民主宪法应渗透国际社会、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人权宪法精神;

2、以新民主宪法为最高法律权威,规范执政党的所有政治活动;成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3、以新民主宪法为最高法律权威,规范行政、执法、司法的所有公务活动;废除一切违反新民主宪法的法律法规;

4、严惩一切违反新民主宪法的公权力机关和人员;

5、平反所有因公权力机关和人员违反新民主宪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应

加倍落实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

结束语:真正的社会主义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绝不是专制独裁的假社会主义,更不是黑道横行、潜规则盛行的“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说到底就是把“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从宪法的书面文字变成现实。人民就是公民,民主法治社会就是公民社会,任何人无论掌握的公权力有多大,都是普通公民,不应享有任何“非公务特权”。任何公民都应得到宪法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不应有所谓的“一等公民是公仆”、“二等公民是官商”,诸如此类的“九等公民分类法”。专制独裁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体制,与真正的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一切披着“社会主义”外衣,却实行专制独裁的社会,都是假社会主义。而黑道横行、潜规则盛行的“黑社会主义”,与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社会怪胎。

(联系电话010-68982128 Email zdl_9999888 @ yahoo . cn)

2009-12-6第一稿

2010--2-5第二稿

(根据网友意见、建议,对第一稿进行修订,加强了内在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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