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黑社会主义研究 发表于 2010/01/04 17:39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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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朱德龙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天下为公,主权在民。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主人,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只能是人民的公仆,理应受到人民的全方位全天候的严密监督。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过分强调集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拥有不少人财物的实权,却得不到应有的民主监督,容易产生腐败。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最近20年来,中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现象越演越烈,致使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威望严重受损。由于缺乏民主监督,也致使国家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地位发生逆转,不少无权无势的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却有冤无处伸,使社会公正、社会正义遭到践踏。已故中共领袖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民主的本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主要体现在人民拥有不可让渡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管理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等。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很多任务,“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那么,如何“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必须建立类似于“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实体性组织机构

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如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和外部监督(如亿万普通群众、群众组织、在野党、新闻媒体等民主监督)。由于内部监督牵涉到利益相关性,容易形成“报喜不报忧”的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变成了“官官相护”。外部监督没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就不容易形成“报喜不报忧”的机制,也不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局面。但是,以外部监督为表现形式的民主监督必须要有实体性的组织机构和实效性的运行机制,否则,民主监督依然是一句空话。

为了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建立类似于“民主监督委员会”一类的实体性组织机构,通过这一组织机构将民主监督的任务具体落到实处。

建立“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步是建立筹备处,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同全国人大暂时指定或某些民间人士暂时负责。临时负责人必须是没有任何党政领导职务又不从事商业活动的“布衣之士”。筹备处和未来的正式机构的各级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都应该如此要求,以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相关性,使监督行为不能给监督者本人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二、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和运行机制

“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合法性由全国人大确立,其监督职能和运行机制也必须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外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举、任命和政务活动过程。

2、监督所有领导干部(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自觉申报家庭财产并予以核查、公布。

3、监督政府部门及时公布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政务信息。

4、弹劾除中共中央总书记以外的一切腐败、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5、审核和监督一切党政领导干部的物质待遇是否超标。

6、帮助含冤受屈的普通群众依法诉讼,惩治一切贪官污吏。

“民主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以下主要内容:

“民主监督委员会”直接受中共中央总书记领导,间接受同级党政机构的指导,代表亿万普通群众监督所有党政领导干部的一切政务活动,使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民主监督委员会”的负责人有权参加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会议,但不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只行使监督权、建议权,不行使行政决策权和司法权。“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各级负责人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同全国人大主持下普选和竞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各级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均不得兼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其物质待遇与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类似,除了行使法定的民主监督权以外,没有任何非公务性特权。“民主监督委员会”接受一切合法公民和合法政治组织的监督,也有权监督一切合法公民和合法政治组织,具有互相监督的机制。

三、必须协调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

强调人民民主、民主监督,并不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必须是廉洁、高效、正确的领导),也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制建设(当然法制建设应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党的领导理应体现人民民主。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如未实行普选制、竞选制,主要实行任命制,容易产生结党营私、官官相护的弊端。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在不科学的政治体制下逐步异化,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成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工具。如何将人民民主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机构和机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笔者认为,现阶段党的主要领导人是可以信任的。因此,“民主监督委员会”直接受中共中央总书记领导,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由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央政治局以下的各级领导干部曾经出现过贪官污吏,因而不能接受中央以下党政机构的直接领导,只能接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间接指导,以制约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绝对权力。

法制建设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过程。人民民主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否则依然是一句空话。依法建立民主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这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体现了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具体的法制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运作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建构、职能、手段均与此相关。

2、监督的具体内容也应立法。如旁听党政机关的重要会议、核查各级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督促各级政府公布相关的公务信息、审核和监督一切党政领导干部的物质待遇是否超标、帮助普通群众诉讼久拖不决的冤假错案等等。

3、“民主监督委员会”与其他政治组织的关系也应立法,使他们各司其职、互相监督。

以上建议供中共中央与各界关心民主政治建设的人士参考,谬误之处,请不吝赐教。

2003/10/6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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