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市场观念

薛军 发表于 2009/11/27 01:48 一品 各抒己见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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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这个问题存在着哪两种基本观念。第一种观念,我把它称之为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这种观念说起来比较抽象,也不太好理解,但是如果用一些形象的比喻大家也能够接受。如果大家阅读过经济学的文献或者相应的一些文献,就可以知道欧洲早期经济的发展史上有一种非常有名的学说,就是亚当·斯密提出的他对市场的理解。他说市场就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当然他不是说市场是隐形人。他是说市场自己就能把自己调整好,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把这一切都管理、处理好。看不见的手本身需要解释一下,它是在经济学领域非常有影响的理论模式。

那以后很多经济学家就以这个观念为基础对市场本身这样一种现象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之后,他们就认为市场有这样几个特征:一、自主性,自给性。市场原则上有内生性的机制,它自己可以把自己调整得很好,不需要外来的介入、干预。自己有自主性的功能,我们称之为自然主义市场观念最初的起源。当然我要强调的是,这种观念我们不管,它是运用的经济学理论。事实上亚当·斯密这个人有他的一套经济学理论,同时他也有他的一套道德哲学理论,这二者其实并不完全是一个统一的思想体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亚当·斯密他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这样一种说法,后来被有些经济学家用来进行扩张的解释而发展成为一种法律理论,一种社会理论。这样一名最典型的学者是谁呢?就是哈耶克。哈耶克当然是一个经济学家,他早期研究经济周期非常有成就。但后来越来越转向社会哲学,包括法哲学问题的研究。写了非常有名的《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些对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的著作。他有个核心的观点是什么呢?他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的学说。他认为市场不需要任何人去建构它去干预它,它自己就能自然引出,产生一种自身的秩序出来。他基于“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发展出他的系列法律哲学的理论,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国家立不了的,不是人预定就把它定下来的,必须要是在非经营化的、各方面的主体活跃的过程中产生的秩序。而这种秩序是自生自发产生的,不是人为产生的。这是哈耶克的基本理论。

当然如果关注中国相关的论著就可以知道这样一种理论潜移默化地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很重大的影响,这个影响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呢?中国法律界接受了市场本身是一个自然的东西,不需要人去建构它,它就在那儿,你只需要去反映它。从这个角度来看,你们就可以知道我所说的九二年之后法律界的主导意识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们明显看得出思想观念之间的一种联系。自然主义市场经济有它的经济学内涵,那么如果说我们现在从法学的角度来阐述它的内涵的话,我们其实可以强调换个层面考虑。

第一个就是自然主义市场观念在国家的关系层面上,强调的是市场的非国家性,市场其实是不与国家体系相关的。它是一个自然的东西,你可以说具体国家可以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怎样等等,而市场就是一个很本质很自然的东西,所以要强调市场的非国家性。再有一个,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强调市场的非政治性。非政治性是什么呢?你看,市场是个自身自发的东西,它自己运行的很好,这时候你不要去干预市场,不要随便的对市场进行所谓的调控,这是我们觉得的市场的非政治性。而且,市场的非政治性还有一个重大的推论,认为市场本身的价值观是中立的。也就是说,市场本身不反映某一个个人团体的价值取向,不反映一个集团的特殊的利益诉求。如果说在市场上进行的是一种生产的,非中心化的一种交换体系,那么任何个人所谓的特殊能力形态都很难在市场上存在。这是哈耶克那些人当时所提出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所蕴含的法学层面的内涵。

如果说用一句话来概括自然主义市场观念的本质的话,我可以用这样一个归纳。哈耶克,包括相关的各种理论有一种理论但还是理论上的起伏,就是试图让市场脱离于政治,脱离于意识形态,获得一种封闭性,特别是一种中立性。这个观念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什么叫做中立性呢?也就是说,既然市场是一种于政治、国家、意识形态、政治选择等等无关的自然存在的一种东西。那么一方面来讲,意味着国家不要干预它,也不能干预它,只能让它在那自然的存在着。另外一方面也意味着享有权利不要来干涉我,妨碍我,就是这样一个内涵在里面。这种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与我们法学界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我称之为私法性的民法定位模式有一种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个我等会将要说到。

下面把这种和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相对应的另外一种市场观念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另外一种市场观念是什么?其实就是一种反对的理论,称之为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那么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是什么样的意思呢?大家不要笑,一种自然主义,另外一种就是非自然主义吗。但因为它是一种反理论,它肯定是要揭示前一种理论所存在的问题的这样一种解释模式。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主要强调的内涵是:

第一个非常重要的是,它反对自然主义市场观念对市场所做出的理解,而是认为市场从其运作的机制来看,它也是一种人为建构的社会秩序机制。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在世界上存在一种自然意义上存在的市场。就是说,市场模式的建立必定是特定的意识形态,特定的价值取向影响之下而建构出来的一种市场秩序。这就是非自然主义市场观念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根据这种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来看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其实这就揭示了这样一个特征。

虽然我们在历史上可以看到某一段时间,比如说英国早期有个,特别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但是这种自由的所谓市场经济的建构其实并不是说其反映了市场的某个内在的特征或是要求,而是因为建构一个自由的市场秩序其实是当时英国的政治选择或者说是定义判断后所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非常自由的市场秩序不是市场本身天然该这样的,而是处于当时英国的这种,比如说重商主义,这样的一些考虑而做出的建构这样一种市场体制。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现在的经济学的理论非常明确的证明了这样的事实。欧洲的那种自由主义,自然的市场并不是历史上自然进化出来的产物,而是一个为了当时在英国那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而有意建构的一种制度。

所以自然主义所谓的市场并不是自然的,它其实是一个治性的选择。如果我们对照一下前面讲到的自然主义市场观念,就发现了有个问题。自然主义说市场是非政治性的,它本来就是这样的,国家不要来干预,它是非国家,非政治的,非意识形态的。但是这种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不是这样的,市场本身来讲并没有个本质上的东西,任何一种市场模式都有其特定的理论,特定的需要,特定的历史形态建构出来的市场模式。虽然的确可以存在非常自由主义的市场,但是这种自由主义的市场也是基于一定的考虑而设置出来的。并不代表,也不妨碍一种原来的、本质意义上的市场。这个就是我们说的非自然主义市场观念的基本内涵。

那么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主要强调什么呢?相应的有以下的一些意见:

第一个强调市场经济本身在内涵上也要体现一定的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的。不存在一种所谓的脱离政治决策之外的自然意义上的市场。所以市场的自治性是一种理论上的说辞,其实它不真实。另外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强调不应讲市场看成一种什么本质上的东西,没有一个本质上的市场,有的是不同的市场模式。比如说我可以建构一个非常自由的市场,这是一种市场模式。但是我也可以建构一个不那么自由的市场,或者说对市场的范围有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市场。我可以建立一个特别鼓励自由竞争弱肉强食的市场,我也可以建立一个比较强调公正、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对社会安全的保障的这样一种特定的市场。这些呢,都是市场。这些都是平等的,没有一种市场说,这才是本质的。

我讲这个的主要目的就是,我们不能有个市场等级主义、教条主义的观念。好像必须是自由竞争的那种才叫市场,别的就不是市场。不是这样的,因为根据我们刚才提到的两种市场观念,不是说自然主义的市场,是市场的内在的永恒的本质。而这种观念其实是想以一种认为市场是中立性的方法,来试图是市场获得一种中立化,避免政治对它的审查。那么,我依照非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其实就是要强调市场的建构本身是一个选择的过程。

大家可能就会注意到,这就和我们法律体系的建构就发生了这样一种关系,我们中国的民商法学界在讲到我们要去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这样一种口号。其实这个定位是错的,为什么?因为它太消极了,它并没有注意到市场其实是需要立法者根据深思熟虑的选择所建构的东西。我们以前那种观念是市场就在那,你要去反映它,要去消极的适应它,要调整自己和它去发展。我在这里和大家强调的是,市场不是自然主义的一个东西,而是一个建构的东西。我们民法不应当消极的去面对它,应当主动的参与到市场的建构过程中来,用民法的具体制度,具体理念来建构一种体现我们所要追求的市场模式。我觉得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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