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谈引渡斯诺登的法律依据,条件不成立

wen 发表于 2013/06/28 20:11 一品 人文历史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引渡斯诺登 逃犯移交条例 入侵电脑 香港律政司 美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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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昨日(六月二十五日)与传媒谈斯诺登事件的谈话全文︰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就斯诺登事件,近日律政司这两天收到很多传媒查询。我希望借此机会向大家讲几件事:

  

  第一,美国与香港就逃犯移交的事宜,正如我以前说过,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条例》及美国与香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签署的协定所规范。因此,任何由美国就逃犯移交或相关的要求,包括临时拘捕令的要求,均须依据这条法例及协定规管。

  

  其中一项法律要求,是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必须為协定第2条下描述的刑事罪行,相关涉及的行為亦同时构成香港的罪行,两个条件其中一个不成立不可以进行引渡,亦有第三方面的考虑,就是移交的要求是不可以涉及政治检控或因為某人的政治意见而作出的检控。

  

  在斯诺登事件上,香港律政司有收到美国临时拘捕令的要求,但无收到正式移交逃犯的要求。

  

  要求发出临时拘捕令的文件在香港时间六月十五日(星期六)下午收到。文件显示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三项指控。第一项是未获授权披露国防资料,第二是未 获授权披露情报资料,而第三项是窃取国家财物,即相关资料。律政司国际法律科的同事在收到文件后,随即研究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的刑事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 求,及审视其他所需的基本资料是否足够。

  

  在六月十七日(星期一),律政司同事以电邮方式通知美国司法部,香港正草拟一份问题清单,希望澄清相关需要的资料。

  

  在六月十九日,美国司法部要求与我联络。因应美国政府的要求,我在六月二十日早上(香港时间)与美国司法部部长进行通话。在简短的通话过程中,我向美国司法部部长明确提出两点:

  

  第一点是就美方提出临时拘捕令的要求,我们会严格依照香港的法律和一九九六年香港和美国所签订的协议处理;第二,斯诺登这件事的情况复杂,所以律政司的同事需要一点时间处理,但会尽快回覆,并指出预期应该可以在(香港时间)上星期五或之前向美方提交我们要求的资料。

  

  在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早上(香港时间),特区政府透过保安局致函美国政府,要求就有报道指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作出澄清。同日(六月二十 一日)下午,即美国时间星期五早上,律政司以电邮及速递方式致函美国司法部,要求美国政府就临时拘捕令的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我们要求的进一步资料包括以 下几方面︰

  

  第一,美国政府向斯诺登提出的刑事指控,特别是第一及第二项,即未获授权洩露国防资料和情报资料,是他们认為在一九九六年美国与香港所签订的协议第2 条下,属於哪一条条款。我刚才已说,他们对斯诺登提出的起诉,一定要在属第2条下的罪行才可提出移交,所以我们要求澄清他们所依靠的是第2条下的哪一条条 款。

  

  第二项我们要求的资料涉及美国政府将会依赖的证据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因為文件中并无清楚交代他们将会用的证据,而当中在香港的法律会衍生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澄清。

  

  第三,都是一些其他基本资料需要澄清,我可以举两个例子。例如在我们有的资料和文件中,发现斯诺登的英文名字有出入。在外交文件用的名字是 Edward James Snowden,在我们有的入境纪录中,斯诺登的名称是Edward Joseph Snowden,所以外交文件用了James这个middle name,入境纪录中是Joseph这个middle name,而美国司法部提交的美国法院文件只用Edward J. Snowden这名字。这三个名字并非完全一致,故此我们认為有需要澄清,否则,当发出临时拘捕令时,可能引伸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留意到美国提供的文件提及斯诺登持有美国护照,但文件中没提及此护照的编号。在确认某人身分时,我们认為护照编号是相关资料。所以除了刚才所说其他法律问题,包括刑事罪行、证据等其他问题外,我们亦要求美国司法部提供这方面的基本资料。

  

  另外,如刚才所说,有报道提及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就此事,我们於上星期五下午发出的要求提供资料的信件,亦有就这方面向美国司法部提出, 因為这方面的情况,将影响我们考虑美国政府对斯诺登提出的指控会否被认定為政治检控,或因為斯诺登的政治意见而受美国政府的政治检控。因此我们认為需要求 美国政府作出澄清。

  

  眾所周知,斯诺登於上星期日(六月二十三日)早上自行以合法的正常途径离开香港,直到斯诺登离港那一刻、那一分鐘,美国没有回覆律政司要求的进一步资 料。因此,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律政司不可能、亦无法律基础要求香港法官签发临时拘捕令。在没有临时拘捕令的签发下,香港特区政府没有法律依据限制或禁止斯诺登离开香港。

  

  在整件事的处理上,律政司的态度及採取的标準一直非常清晰。律政司没有刻意放生斯诺登,更没有刻意放缓处理美方要求的步伐。相反,如刚才所说,我们一直以香港法律、香港与美国之间的协定及香港的法治精神处理这事。亦如我刚才简述一样,一直有与美方相关部门保持联络。

  

  直到现在,美国政府仍未回覆上星期五保安局向美国政府致函要求澄清有报道指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的查询,亦无回覆律政府上星期五的信件,亦有提及入侵香港电脑系统一事。到目前為止,美国政府并无回覆保安局或律政司。

  

  香港作為一个国际金融、经贸及资讯中心,网络保安十分重要,特区政府非常关注香港电脑的保安问题,我们将继续跟进事件,亦希望美国政府可尽快向香港市民作全面和令人满意的交代。多谢大家。

  

  记者︰美国政府指特区政府故意放走斯诺登,你认為这指控是否完全没有根据?特区政府如何看待美国政府如此强硬的指控?

  

  律政司司长︰正如刚才所说,我们绝对没有刻意放走斯诺登。我们完全不同意这观察。我们明白这事情上,如特首日前所说,我们理解美国的感受。但我们作為 香港特区政府,我作為香港的律政司司长,我们可以做的、应该做的,是依据香港法律办事。我刚才已解释过,我们一开始已告知对方,这事情是复杂的,我们可能 需要进一步的资料,而我们亦确实曾要求资料。在整件事中,我们没有刻意拖慢步伐。

  

  记者︰就今次事件,有没有问中央(政府)意见?

  

  律政司司长︰在这方面,我们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有正常的沟通,但我刚才说的所有有关香港法律的事情,是律政司根据香港法例进行的决定。

  

  记者︰美国政府处理这事时,久久未能提交资料,有否认為美方处理速度缓慢?斯诺登离开香港时,是旅客抑或难民身分?有关美国入侵香港电脑系统,美方至今没有回应,律政司有没有要求回应的deadline?

  

  律政司司长︰美方政府的情况,我不宜评论,因為我不知道他们為何会以此进程处理事件,可能有他们的原因,我不方便、亦不希望猜测。斯诺登於星期日早上 以正常旅客身分离开香港。就有报道指美国入侵香港电脑系统,刚才我已提及,香港非常关注这问题,我们会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保安局跟进此事。现阶段不 方便透露实际情况的其他详情,但我可以跟大家说,我们非常关注这方面的报道,因為特区政府非常重网络安全,所以我们会积极跟进。

  

  记者︰与外交部沟通了甚麼?有没有影响香港?

  

  律政司司长︰刚才我说过,就这事件,我们有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沟通,这是正常的工作沟通,因為这件事无可否认涉及外交成分,所有正常沟通是绝对正 常。不单是在今次的事件,其他涉及外交情况,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亦会有正常工作关系的沟通。我希望强调,我们的沟通绝对符合香港法律,绝对没有违反「一国两 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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