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称说明 -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第IV款

姚亿心 发表于 2015/12/29 23:33 一品 美好家园 (www.ywpw.com) 主题字词: 高中后教育,高等教育法第IV款,FSA,第IV款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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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本文所用的高等教育这一概念,指向中国时,大家已经熟知,毋庸重新说明。指向美国时,含义略有不同,是指美国的高中后教育(Post-Secondary Education)、或指第三级/水平三教育(Third Stage, Third Level, or Tertiary Education)。它属于法律上非强制性的最后一个阶段的教育。在美国,前二个层次的教育是初等教育(小学)和中等教育(初中和高中)。

在美国,提供高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是综合性大学(University)、文理学院(Liberal Arts College)、社区学院(Community College)以及职业学校(Vocational Institution)。

高等教育法第IV款(Title IV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联邦学生财政资助计划”(Federal Student Aid(FSA)Programs)按照1992年高等教育法第IV款修正案(Title IV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92)审批。

第IV款资助计划包括三大类别:1)贷款(Loans);2)补助(Grants);3)联邦工读(Federal Work-Study,简称FWS)。按2015统计数据,贷款80%,补助18%,联邦工读2%。贷款需要付息偿还;补助无需偿还;联邦工读通过提供校园打工机会,让学生支付教育费用。

美国学生为了获得联邦政府的财政资助计划,必须符合3个合格条件:合格学生(Eligible Students)在合格院校(Eligible Institutions)注册学习合格课程(Eligible Programs)。

申请第IV款的高等院校,被审批通过,成为第IV款院校(Title IV Institutions),也就是合格院校(Eligible Institutions)。第IV款院校是美国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进行统计分类时考虑的第一个指标,同时,由于第IV款院校能提供FSA计划,非常吸引申请入学学生的眼球。

图1

申请成为第IV款院校,纯属自愿。非第IV款院校也非非法,不过,非第IV款院校学生不能申请FSA计划,而且这类学校学费昂贵,注册入学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

据美国教育部统计数据(2011-2012年)

  第IV款院校数量总数  7,200所

     注册学生总数  2,160

     教职员工总数  392

合格学生(Eligible Students),可以申请第IV款资助计划名下三大类别的财政资助计划,而且,可以享受每年最高$4,000美元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第IV款学位授予院校中,接受三大类别任何资助的全日制学生比例如下(美国教育部2011-2012年统计数据):

      大学生  71%

      研究生  86%

(其中,硕士研究生  83%

    博士研究生  93%

     职业学位  91%)

以下讨论,仅限7,200所第IV款院校,而且,采用如下分类结构,对数据进行统计。

表1 第IV款院校分类统计结构

  学位授予教育机构 Degree-granting institutions

    公立 Public

    私立 Private

      非盈利 Non-profit

      盈利 For-profit

      小计 Total

    合计 Total

  非学位授予教育机构 None-degree-granting institutions

    公立 Public

    私立 Private

      非盈利 Non-profit

      盈利 For-profit

      小计 Total

    合计 Total

  总计 To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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